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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首次修改并于2013年7月1日实施

2013-07-15阅读:973
劳动合同法首次修改并于2013年7月1日实施 在京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近5年的劳动合同法做出的首次修改,直指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曾两次进行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劳务派遣用工存在诸多问题: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 针对劳务派遣普遍存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于今年6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则再次提请审议并获得通过。 据介绍,此次修改,就是要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引导企业直接用工,切实落实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进一步明确“三性”要求是此次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在实际中有人认为“三性”规定难以操作,如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利用“临时性”的规定,用多个短期合同进行规避。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在回答本报记者的提问时说,在“三性”中,“临时性”、“替代性”是比较明确的,“临时性”有6个月的限制;“替代性”中脱产学习、休假等情况也都是有期限的,如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职工探亲假以及女职工休产假的时间;“辅助性”岗位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差别很大,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有一定难度。考虑到这一情况,为了防止滥用劳务派遣,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实行比例控制,任何企业都不能随意扩大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范围和比例。 “我们在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是同时具备,还是只具备‘一性’就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在这里我说一下,只要具备‘一性’就可以。”阚珂解释说。 “本次修法的价值取向,就是要切实保障和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阚珂表示:“具体说,一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三是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让它成为劳动用工的主渠道;四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阚珂表示,对于可能出现的企业将长期合同分解为多个短期合同以规避法律的行为,要通过建立具体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依法查处,要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切实维护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