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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勿轻信理财产品“保底保息”承诺

2016-11-11阅读:442

                                                                      来源:新华网  

  勿轻信理财产品“保底保息”承诺 

投资理财市场火热,引发合同纠纷增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投资理财应注意审查合同中的收益回报条款,不要轻信他人作出的诸如“保本保息”的承诺。

李某从某银行购买了一款人民币理财产品,并签订了《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产品到期后,银行没有按照百分之七的年化利率结息,仅向李某支付了百分之一点五的利息。李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一年理财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向李某明示了理财产品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而不是保证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同时,对产品年化收益率为百分之七约定了支付条件。但在李某终止产品期限时,该条件未能实现,因此,银行未按年化收益率百分之七计算理财收益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曹欣表示,一些金融机构为吸引客户,会口头宣传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但合同中并没有保证预期收益率的相关内容,同时要求投资者作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的承诺。一旦实际收益达不到预期收益,如金融机构不予认可,投资者的主张无法获得支持。

法官提醒,大量投资理财合同中有关投资收益约定为“受托人承诺任何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和固定收益不受损失,由受托人承担投资风险”。需注意的是,除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之外,此类的保底条款因有悖于公平原则,属无效条款。造成损失的,往往要根据双方过错进行分担。投资者在委托他人投资时,不要轻信他人作出的诸如“保本保息”的承诺,才能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