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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过堂”多无效或部分无效,怎么办

2016-09-24阅读:442

来源:法制日报

江苏是全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省份之一,截至2015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648.29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21.36\%;65岁以上老年人口1115万,占户籍人口的14.45\%。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财富的增加,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财产继承纠纷也呈直线上升趋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房产继承等涉房纠纷占涉老财产纠纷的76.4\%。因所涉财产价值较大,双方矛盾比较尖锐,往往处理难度较大。不少老年人对身后财产处理问题表示担忧。

为了防止子女因财产起纠纷,也为了避免子女将来继承财产的繁琐手续,不少老人会选择生前立下遗嘱。然而,对于掌握法律知识不多的老年人来说,想要立一份有效的遗嘱似乎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2016年北京、上海、深圳、南京法院调研数据显示,超过60\%的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伴随着2013年国内首个公益遗嘱库——中华遗嘱库的正式成立,近年来,深圳、山东、甘肃、南京等地的一些老龄机构也纷纷成立了立足服务于当地老年人的免费遗嘱库。从这些遗嘱库目前的运作情况来看,免费遗嘱受到不少老年人的追捧。

免费遗嘱受追捧背后,凸显的是我们现有法律制度的滞后。据了解,我国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制定的,至今已有30多年。那时,改革开放刚刚起步,家庭财产少,继承关系简单。现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私有财产状况、家庭关系等与继承法颁布之时相比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继承法已无法满足和应对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

超半数代书遗嘱无效

按照人们的一般理解,只要立了遗嘱,身后事就已经安排好了。其实,事情并非那么简单。南京市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相当比例的继承纠纷之所以发生,是因为被继承人生前悄悄订立遗嘱,但由于立遗嘱人,特别是老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甚熟悉,所订立的遗嘱可能缺乏法律效力,最终还是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手握一份父亲留下的打印版“遗嘱”,称父亲将名下房产均留给他继承。对此,原告的3个姐姐均不认账,认为这份遗嘱上没有父亲签名,有可能是伪造的,父亲房产应依法由各继承人平分。

据该案主审法官、秦淮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王冬青介绍,这份颇受争议的打印版遗嘱全文,包括立遗嘱人的姓名和时间均为打印,只有一枚手印按在立遗嘱人姓名处。

原告称,父亲不能写字,这份遗嘱是父亲在病床前口述,由他记录草稿并打印出来,再交给父亲和两名在场见证人按手印的。

法官调查发现,两名见证人均年事已高,庭审时已有一名去世,另一人中风在床,无法到庭说明当时情况。

最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基于原告出具的代书遗嘱存在代书人未签名、代书人非见证人等形式上的瑕疵,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该遗嘱确为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该遗嘱无效。

“很多老人因在病中,或文化程度有限等,往往请人代写遗嘱,或者请人帮忙打印出一份遗嘱,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代书遗嘱’。”王冬青介绍,但由于代书遗嘱是别人“代笔”,需要有更为严格的生效条件,如内容明确、形式具体合法,至少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等。

据粗略统计,在南京全市基层法院审理的涉遗嘱纠纷中,超过半数的代书遗嘱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形式上被认定为无效的遗嘱,其内容自然也失去法律效力,财产继承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现有遗嘱形式受挑战

为什么超过半数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呢?现有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孙韬认为,这些要求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是见证人问题,见证人的人数应是两人以上,且必须由其中一人代书,见证人人数不足或者在遗嘱上签名的见证人并未代书遗嘱等情形均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见证人与继承人须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若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法律予以禁止。

“其次是见证过程问题。被继承人订立遗嘱过程中,见证人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见证整个遗嘱订立的过程。见证人在遗嘱订立中途加入见证,或者在订立过程中临时走开,并未见证整个过程,事后回到现场签字,又或者见证人自身并未见证,仅是事后听闻后在遗嘱上签字以凑齐法定人数等情形,都会导致遗嘱无效。”孙韬告诉记者。

而据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家事审判的法官周溧介绍,很多老人因在病中或文化程度有限等,往往请人代书遗嘱,其中还有不少请人帮忙打印出一份遗嘱。打印遗嘱的出现,为法官审判带来难度。

“继承法在立法时,打印机并未普及,所以法律并没有考虑到打印遗嘱的情况,这方面法律是相对滞后的。”周溧介绍,被继承人的签字关系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见证人的签字则关乎代书遗嘱是否经其见证,而用盖章、捺印的方式代替签字易产生真伪难辨的状态,影响对遗嘱效力的判断。

周溧表示,在法官看来,打印遗嘱更偏向代书遗嘱,所以形式完备至关重要。遗嘱的签字、署期等“细枝末节”问题都会关乎遗嘱的效力。打印遗嘱订立时间应清晰记载年、月、日,否则订立时间难以判断,会增加了解案件事实的难度,同时在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遗嘱订立的时间是判断何份遗嘱为最后遗嘱的唯一依据。

“现在遗嘱的形式多种多样,网络聊天、网上遗嘱、录像或者是其他比较新型、电子化的方式都有,以前的遗嘱形式的确是面临挑战。”周溧告诉记者。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认同。杨立新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今遗嘱的形式日新月异。而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只有5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远远不够。以打印遗嘱为例,打印出来的遗嘱,即使签名盖章了,也时常不被认可。

孙韬同样表示,打印遗嘱的性质和效力问题争议很大,是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认识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突出。“而对于公证遗嘱,由于不少老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加之不想让一些子女知道自己留有遗嘱,所以一些老人并不会选择这种形式。最关键的是,公证遗嘱已经立下,将不可改变,这不利于遗嘱人真实意思的改变和表达。”

“自书遗嘱较少是因为不少老人文化水平不高或年龄太大而不方便书写。现实中,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一般比较少见,因为自古有‘白纸黑字’‘立字为据’的说法,所以通常还是会选择写下来。”孙韬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