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新《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11-10-09阅读:2058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公安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狠抓新督察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不断提升督察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公安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狠抓新督察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不断提升督察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据了解,新条例将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督察长职务改由行政首长兼任,明确了公安督察机构的执法勤务性质,实行队建制,将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工作的督察统一纳入公安警务督察的工作范围。新条例对群众投诉核查处置程序提出了规范性要求,规定了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期限,增加了被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处理的救济程序。
通知指出,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各级公安机关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从严治警方针,从源头上预防、治理公安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和队伍正规化建设;对于促进督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健全公安执法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公安系统领导指挥,保证公安战线政令警令畅通,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强调,要准确理解、全面把握新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这次修订认真总结分析了督察条例施行以来的成功经验和所遇到的问题,对公安机关的督察体制、督察机构工作范围、现场督察程序、督察措施期限及其救济程序等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充实和规范,进一步对督察工作职能作用做出了科学定位,对督察制度体系予以健全完善。
通知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作为推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通过多种形式,把新条例的精神及时传达到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中去,做到主要领导基本掌握、普通民警熟悉了解、督察机构负责人和督察民警熟练应用。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新条例的修订内容,抓紧做好贯彻落实的具体配套工作。要抓紧落实督察长设置,推进落实督察队建制,强化对群众投诉的现场处置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