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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

南京新办法严控道路施工“马路拉链”

2011-11-16阅读:1199
来源:现代快报 2011年11月15日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提要]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型翻建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的,需加收一至三倍的挖掘修复费。   燃气管线、供电管线、排水管线……地下管线错综复杂,如何管理得井井有条,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的正常运行?即日起,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对于扰民的“马路拉链”,办法提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型翻建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的,需加收一至三倍的挖掘修复费。

《鼓励举报损毁地下管线行为

  办法提出,鼓励地下管线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地下管线进行标示、定位、探测、建设和管理。   在规划许可方面,与道路等建设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等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获取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资料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探测、负责查明、形成测绘资料。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编制地下管线竣工测绘图。   办法鼓励“举报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举报。

《地下公共管廊规划和新区建设同步

  巴黎、北京、上海等城市流行的公共管廊,南京也将鼓励建设。办法提出,鼓励建设地下公共管廊,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地下公共管廊。城市既有道路和旧区改造,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地下公共管廊。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航道、绿地、文物和军用设施等,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法定许可或者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建好了还没完,还要进行“档案”移交。办法提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档案。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建设工程一并办理的,其竣工档案与建设工程的竣工档案一并移交。

《大型翻建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

  让市民头疼的“马路拉链”何时能休?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型翻建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的,报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加收一至三倍的挖掘修复费。   2010年“7·28”管线爆燃事件至今让人印象深刻。办法明确了废弃管线的管理。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在批准废弃之日起三个月内清除;三个月内不能清除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进行无害化处理,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和大修时,一并予以清除。有关信息应当及时报送管线中心。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对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未按照规定清除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不得批准其新建地下管线。

《不同步建设管线,最高罚3万

  办法提出,建设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同步建设地下管线。不能同步建设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暂缓建设,但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管位。   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过程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建设进度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包括在施工前十五天向社会公布施工信息;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的,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进行现场监护、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损坏的,立即停止施工等。   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迁移、改建工作。

《公众可查询地下管线信息

  地下的“蜘蛛网”长啥样?据悉,每五年南京将组织一次地下管线专项普查。管线中心向社会公众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查询服务。涉及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实行无偿服务。   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工业开发区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输送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料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完善管线标志和警示标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查。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发现建筑物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安全距离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