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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黑心烤鸭”案宣判 五被告人获刑
2011-11-09阅读:1031
发布时间: 2011-11-08
在暴利的驱动下,被告人孔某等5人组成了分工明确的“黑心烤鸭”制售团伙。11月8日上午,这起备受关注的“黑心烤鸭”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孔某等五名被告人均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6年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孔某与苑某合谋,于2010年至2011年间,由苑某所经营的河北省博野县三利肉食制品厂为孔某生产无标签的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被告人孔某购买印有“全居德”、“福聚斋”等标识的外包装袋,在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小谷店村租住地将上述鸭架产品进行包装后,冒充“北京烤鸭”销售至北京市东城区、海淀区等超市及小食品店。
此外,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于2010年至2011年间,从河北省博野县华香肉食制品厂及被告人孔某、王某等处购进无标签的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印有“全居德”等标识的外包装袋等物品,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汾庄村租住地进行包装后,冒充“北京烤鸭”销售至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地区等超市及小食品店。在此过程中,孔某、王某并应张某的要求,为张某提供伪造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同时,张某并从王所某经营的利众肉食品加工厂购进山椒凤爪等小食品,一并予以销售。
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苑某、张某、王某、刘某目无国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且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6年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截至记者发稿时,五名被告人未表示上诉。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