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
中国拟出台精神卫生法 严防“被精神病”
2011-10-28阅读:1247
来源:新华网 2011年10月27日
今年9月14日上午,在河南巩义市涉村镇东大街,精神障碍患者王洪斌持斧头行凶伤人,当场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2名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洪斌的情况并非个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在1亿人以上,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超过1600万,70%得不到治疗。
一方面,众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得不到治疗,或伤害自身,或危及他人;另一方面,正常人因种种利益关系被强行送入精神病院接受所谓治疗。
2003年10月,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因长期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被当地政府送进了精神病院,2010年4月才回到家中。
2007年3月,广东省鞋材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有名的皮革大王王敏因为家庭财产纠纷,被自己的亲弟弟送到温州精神病医院。
2006年10月,27岁的深圳女子邹宜均因为家庭财产纠纷,被家人化名为“韩丽”两次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了3个多月,出院后的邹宜均出家为尼。
中国卫生部部长陈竺指出,目前实践中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之一是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为治愈“精神之病”乱象,历经26年之久的酝酿和准备,精神卫生法草案终于面世。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对“被精神病”给予了高度关注。草案规定,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司法鉴定人员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被精神病”责任人依据情况不同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由于精神障碍是一种特殊疾病,发病机理复杂,目前还没有精确的仪器可以进行指标性检测,只能靠医生的临床观察进行诊断。有人正是利用精神医学发展的这一局限性,提供虚假病史,通过“被精神病”剥夺他人权益。深圳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深圳市康宁医院院长刘铁榜认为,精神障碍的确诊是判断治或不治的关键环节。
为避免误诊、误治等情况,精神卫生法草案严格规定了精神障碍诊断程序。对非自愿住院治疗情形,还规定了根据不同状况的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
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副院长谢斌认为,这部法律的制定将严防“被精神病”的发生,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同时也将帮助收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既有助于患者康复,也可维护公共安全。
精神卫生问题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社会和他人,有必要尽快制定精神卫生法。”陈竺这样表示。
为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精神卫生法草案在强调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的同时,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害他人安全可强制其住院。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对于部分贫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这部草案还规定,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长期关注精神疾病患者的天津社科院舆情研究所副所长陈月生说,由于治疗费用高昂,加之被病人几年、甚至十几年和几十年的消耗,大多数家庭已一贫如洗,无力承担治疗费用。民政部门的救助无疑减轻了他们的负担。
同时,这部草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康复、医疗保障、政府责任等问题也作出了回答。
“精神卫生法是事关人权的立法。它保护每个公民的权益,也将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谢斌认为,精神卫生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将有助于化解中国“精神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