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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发布
2011-10-11阅读:1209
来源:中国保监会 2011年10月10日 09时38分
为加强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保险中介行业的经营理念、体制机制和人员素质都有了较大的进步和提高,近几年市场上已经产生了一些具有雄厚资本实力、各方面居于领先地位的保险中介企业集团。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有着较大的影响力与支配权,管控着中介机构的财务、业务、人事等制度和活动。为了更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防范保险中介集团经营风险,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办法》。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充分尊重市场发展的实际,顺应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趋势,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针对现实问题,依据现有法规,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一是设立了市场准入门槛。结合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实际,将集团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规定为1亿元人民币,拥有5家及以上的子公司;要求至少要有2家以上的保险中介子公司且保险中介业务占集团业务的50%以上;此外,《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名称。二是确立了基本的经营规则。《办法》规定,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业务以股权投资、管理及支持性服务为主;要求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规定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不得动用、截留、侵占下属中介机构代收的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三是明确了监管职责。《办法》规定,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对中介服务集团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吸收社会资本,壮大专业中介的资本实力,推进优化组合;有利于充分发挥其聚集效应,进一步树立专业中介机构的品牌;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的产销分离、支持营销体制改革、优化保险业的产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