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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突出5个重心 申请再审有望不限2年
2007-09-26阅读:1607
当事人申请再审将可能不再受“二年内提出”的限制。当然,延长期间的规定,只适用于特定的情形。这是24日上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透露出的重要信息。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今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有常委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二年后才发现,按照“二年内提出”的规定,就不能申请再审,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今天上午作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汇报时称,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律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针对某些特殊情形作出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二次审议稿中,记者看到: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五个重心”除了再审期限作出重大修改外,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删除初审稿一律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原来的“三年”改成了“二年”,同时,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杨景宇说,修改是本着有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角度作出的。
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制度,也是今年6月初次审议时的热点问题。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可能被罚款或者拘留。这意味着,“报告财产”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